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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圣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9****58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254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512535.85元及利息(以本金1512535.85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5801元。二、被告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姜德锋、刘晓芳、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刘凯对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姜德锋、刘晓芳、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刘凯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财产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5元,减半收取95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92元,由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姜德锋、刘晓芳、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刘凯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10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18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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