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9****58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1075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2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23%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的利息、复利。三、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345%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上述三项义务,由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对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连带负担,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