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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9****3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3民初418号
    案号 (2021)桂0123执恢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郑道明、郑龙光对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郑道明、郑龙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郑道明、郑龙光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56元,由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郑道明、郑龙光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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