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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49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初字第01709号
    案号 (2016)苏0291执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益酒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乐公司工程款3334814.95元。 二、中益酒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乐公司利息损失(以206444.9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3384814.9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以3334814.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三、瑞城公司对中益酒店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益酒店公司追偿。 四、驳回华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79元(此款已由华乐公司预交),由中益酒店公司、瑞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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