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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49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400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1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5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归还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款项4536.4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止为3471858.13元;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36.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赔偿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63130元。 三、若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对于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以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2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于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提供质押担保的395万元应收账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应收账款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无锡天崇高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于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以及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无锡天崇高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八、案件受理费270813元,减半收取1354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406.5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40406.5元不要求法院退还,由无锡市东南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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