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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49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191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1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4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瑞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策公司支付所欠代理费45423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27118.5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余227118.5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元,减半收取4057.5元(此款已由同策公司预交),由瑞城公司负担(同策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057.5元由瑞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瑞城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同策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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