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龙市监处字〔2020〕105号 | - |
当事人作为市场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代理营业执照登记等业务,自2019年4月份至2019年8月初期间,由总经理章上加(另案处理)指示员工制作“房屋概况”等内容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连同产权证等其他资料,向本局提供虚假住所资料,用来证明上述企业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阳明路粮食中心市场内电子商务大楼的住所情况,以同样手法,通过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先后顺利地为温州王军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取得了企业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之规定,构成了提供虚假资料之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制作、使用虚假住所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先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温州王军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的设立登记材料,骗取了企业设立登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情节较严重。现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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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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