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公罚〔2021〕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月29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店长朱*的陪同下,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酒店正常营业中,客房内提供茶杯,使用便携式消毒箱消毒;2、四楼杯具消毒间内,消毒柜无电源,柜内只有少量杯子,保洁柜中无茶杯;3、脏布草与布草柜混放于同一个房间。现场拍摄照片三张。2021年1月2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2月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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