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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3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明嘉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埠)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明嘉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酒店)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面积约为2177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明嘉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1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