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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税一稽罚[2019]115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路桥绿的车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6年9月,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03363136、03363138、03363139),开具单位:天津好来福商贸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9月16日,金额:297222.23元,税额:50527.77元,价税合计:346050.00元,你单位在2016年10月入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冲减当年利润。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稽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2.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69941.3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994.13元,本次经以上几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91158.9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280.93元。以上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列之偷税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76172.8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8
    决定机关 台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何世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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