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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万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374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日开商初字第167号
    案号 (2017)鲁1191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7-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市旭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1089.1元。 二、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市旭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利息应当以本金1621089.1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日照市旭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993元,由原告日照市旭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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