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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百世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W0YP-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603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百世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告范涛支付货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第二段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南京百世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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