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7〕3106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24号楼地下一层B107+B108号店铺的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朝阳曙光西里分店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情况。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现场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情况。2017年3月15日, 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朝阳曙光西里分店负责人徐秋香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徐秋香承认该单位承认该单位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8 |
决定机关 | 朝阳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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