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7]第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2 |
决定机关 | 东明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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