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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7]第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2
    决定机关 东明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