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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427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20民初442号
    案号 (2020)沪0120执5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贷款本金3567391.32元  二、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21日的借款利息33,164.35元,逾期利息92.61元,及以3,633,164.3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如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届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就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肖湾路318号3幢的房产与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1,4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如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届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就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152号5、6、7幢的房产与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1,914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如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届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就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肖湾路318号4幢的房产与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2,698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张海龙、潘亚仙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综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诉讼费24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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