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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云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云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7月15日9时12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云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拱墅区莫干山路54号银星饭店二楼212室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公司前台东南角、西侧各放置有一个杂色桶,桶内投放有生活垃圾,两只垃圾桶桶身上均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其未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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