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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玉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982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8民初893号
    案号 (2018)京0118执40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拖欠的二○一七年十月之前的租金共计六十五万一千三百零二元。 三、被告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四十一万七千三百九十八元。 四、被告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将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原北京市渔阳服装厂的场地、房屋及所占用的宿舍予以腾退。 五、驳回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费二万元,由被告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九百八十二元(系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预交),由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两千五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渔阳世纪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四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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