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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山县景胜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167****27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340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5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家庄美丽三优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600元、利息75.2万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0日罚息为24万元、复利为23656元;后续罚息、复利按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改清、张筱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石家庄美丽三优科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就被告平山县景胜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山县温塘镇焦家庄村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补国用(2012)第35-3540号】和温塘镇石闫路南侧的房屋(平山县房权证自第15500005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9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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