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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2211****92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3民初1192号
    案号 (2018)辽0213执3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448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240元,合计2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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