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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卫职罚【20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东方菱日锅炉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卫职罚〔2020〕0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方菱日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修奎执法部门:【嘉兴市】浙江省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12-7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20年11月17日,东方菱日锅炉有限公司:集箱车间电焊作业点部分智能型烟尘净化器未正常运转,未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集箱车间电焊作业岗位是电焊烟尘职业病危害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列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本案中对当事人的罚款总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7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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