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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09****5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584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2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刘九香借款计人民币203325元; 二、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可直接付至原告刘九香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35278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3元,原告刘九香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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