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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09****5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1649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邱联云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联云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8‰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邱联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1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邱联云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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