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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09****5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917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古金连2014年8月2日的借款9,000元; 二、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古金连上述借款的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15‰之月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15.4%之年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古金连2014年8月21日的借款36,000元; 四、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古金连本判决第三项借款的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15‰之月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15.4%之年利率计算); 五、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古金连2014年11月5日的借款45,000元; 六、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古金连本判决第五项借款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15‰之月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15.4%之年利率计算); 七、驳回原告古金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古金连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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