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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09****5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2964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红卫借款本金26919元; 二、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红卫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21609元; 三、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本金269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的标准支付原告刘红卫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刘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7元,由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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