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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09****5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418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侯金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71000元,并承担该借款利息(从2015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86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侯金林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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