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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209****53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3089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肖国兰借款本金355920元; 二、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肖国兰借款利息(以3559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偿还之日止); 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肖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50元,原告肖国兰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广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00元,在上述期限内径向原告肖国兰支付,其余850元由原告肖国兰自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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