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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2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12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UV催化光解装置没有开启,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只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6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