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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榕晋市监新罚[202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56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1
    决定机关 新店市场监督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刘用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