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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象卫公罚〔202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佳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业已取得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宾馆服务。该公司戴亚萍、张莎莎共2名从业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0年11月9日)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仍继续安排上述2名从业人员在店内从事宾馆相关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1
    决定机关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