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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建罚决字[2020]第(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7]150号《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和第十五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宁波市象山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