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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7****5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5279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3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雅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165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以22165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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