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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7****5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11684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4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苑双庆、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倪涛借款本金1637614.65元,并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63761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孙晓燕对被告苑双庆、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3元,公告费860元,总计21343元由被告苑双庆、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孙晓燕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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