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57****52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1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4400万元,并支付罚息(第一笔罚息,从2019年6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第二笔罚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缴付的220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判决中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偿还本金2200万元债务及相应的罚息部分对被告苑双庆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101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苑双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苑双庆、孙晓燕、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判决中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偿还本金2200万元债务及相应的罚息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苑双庆、孙晓燕、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00元,由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苑双庆、孙晓燕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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