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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7****5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5民初7808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8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货款25883717.52元; 二、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82315.82元的违约金181823.16元; 三、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01401.7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每月上浮10%,以年利率24%为限); 四、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苑双庆对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的货款25883717.52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苑双庆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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