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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7****5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10069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曙光鲜果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款10859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数额:以货款10859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6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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