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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7****5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717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嘉里大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50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5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天津市嘉里大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元,公告费260元,由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直接给付天津市嘉里大田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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