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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7****52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7444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4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苑双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牛承智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4月l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苑双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牛承智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孙晓燕、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曲晶彤与被告苑双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400元,全部由被告苑双庆、孙晓燕、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曲晶彤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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