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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358****95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03民初3024号
    案号 (2019)闽0503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崇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18年1月1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7797.22元,利息、罚息合计852.2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条款》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李崇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对李崇俊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崇俊追偿; 四、驳回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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