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D07N-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176号 |
| 案号 | (2020)浙0702执31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尚欠租金8.5万元,并支付2020年2月22日前未付电费10410.80元(其中,朝真洞租赁处电费2144.40元),款项于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5万元(电费优先支付),余款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能按上述内容如期并全面履行,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否则,自逾期付款之次日起,原告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全部剩余款项即可申请法院予以执行,同时,还应另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5日起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月利率2%和应付租金8.5万元计算)。 二、由被告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位于金华市双龙风景区朝真洞检票处原租用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已当庭履行)。 三、原告金华双龙旅游发展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即按原、被告签订的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四、本案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第一期付款同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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