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4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加工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冲压开料、车床成型、攻牙、抛光、组装、盐雾测试、研磨、打包生产等工序及冲床、钻床、自动车床、攻牙、铣床、磨床、滚花机、空压机、盐雾测试机、研磨机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壹拾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6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