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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案〔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5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毛冬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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