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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路罚简[2017]03(41)02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0月30日,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E8875的车辆于2017年10月29日20时29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33.8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5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E8875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王迎晓。本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公路罚告简[2017]03(41)02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30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