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瑞吉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大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452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394号 |
案号 | (2015)闵执字第07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7 |
发布日期 | 2015-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瑞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借款本金8,800,000元;^~^二、被告上海瑞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自2013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4年6月5日的各类利息136,219.50元及以8,8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起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1007134010065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各类利息;^~^三、被告上海瑞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律师代理费88,000元;^~^四、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大金、林江峰对被告上海瑞煌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大金、林江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瑞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6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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