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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信交执罚字(2020)第200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豫AS6190中型普通客车,从商城至信阳,2020年11月04日10时10分在罗山站高速口下站1人。经依法立案调查,确认该车未按正常线路和起讫地上下人。上述事实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执法人员检查数据、照片》、《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予以证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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