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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新致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6****34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2511号
    案号 (2020)粤03执1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1%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返还本金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0,86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0,86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86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支付第(一)项应付款项,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就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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