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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MA****MN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4263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邓宪民与被告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邓宪民;三、被告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宪民租金700000元、违约金14000元,合计714000元;6四、驳回原告邓宪民对被告蔡成平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邓宪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计5510元,由被告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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