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MA****MN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8320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20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玉骐与被告兴化市晴明养老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兴化市睛明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租赁的原告陈玉骐位于兴化市五里西路33号大楼楼上二层、三层以及大楼后面停车场腾空,由原告陈玉骐收回。(以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准)三、被告兴化市睛明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玉骐租金247916元(已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其违约金(其中1750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另72916元从2019年7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给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每年1750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止的使用费。四、被告南通衡惠华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晴明养老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9439元,由被告衡惠公司、睛明养老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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