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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8条“占用面积2㎡-19㎡,罚款基数400元,每增加1㎡,罚款数额增加2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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