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9时50分和2021年11月11日10时10分两次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事实,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34条“雨水管(沟)未造成淤塞,罚款基数1500元,每增加1处,罚款数额增加15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