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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2****62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4执891号
    案号 (2020)桂0204执恢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家兴向原告芦凤英偿还5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 000 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被告熊仕良、周美婵、柳州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熊佳佳、熊家威、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仕良、周美婵、柳州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熊佳佳、熊家威、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家兴追偿;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520元,共计8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家兴负担。被告熊仕良、周美婵、柳州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熊佳佳、熊家威、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仕良、周美婵、柳州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熊佳佳、熊家威、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家兴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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